关于“公民不良信用记录消除机制”的说明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征信管理中心作为国家直属机构,仅负责客观收集、记录商业银行上报反映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且有权对采集的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自2013年6月起,公民不良信用记录消除机制正式实行,申请人如有恶意顶冒他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民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公民在与银行发生借贷行为时,产生逾期还款或者未按约定还款行为时,银行将相关信息递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上述行为写入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这样的记录就称为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途径分为:
1.公民信息被盗用办理了相关信贷业务,且恶意拖欠款项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2.公民因某银行卡闲置不用而拖欠年费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3.公民因小金额欠款未还造成不良记录;
4.公民因名下电信业务(家庭用电、宽带、固话)费用久欠未还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由上述情况引起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申请消除记录,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总行)系统评估启动,除符合特殊情况的公民外,各地区人行柜台暂无法受理消除申请。
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渠道:
(1)电话消除申请:仅限非金融从业的公民提交消除申请;
(2)柜台消除申请:仅限符合特殊情况的公民提交消除申请;
附I:特殊情况是指,如战地记者或是武警、医护人员,因为突发的情况,需要去战区、疫区、地震现场等连续几个月不能回来,并且那些地方既不通信也不通邮的,在这种情况下,所导致出现信用不良记录的。可凭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柜台提交消除申请,经查属实,央行可给予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并且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予优惠。(注:央行柜台仅限符合特殊情况的公民提交消除申请)
费用说明:公民提交申请信用不良记录消除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不良记录消除机制:
系统周期消除制:消除周期五年,每周期仅限提交一次消除申请,终生不限提交次数。而征信不良记录自提交消除申请之日起,期满5年后完成消除。
系统快捷消除制:消除周期72小时,每周期仅限提交一次消除申请,终生仅限提交两次消除申请。征信不良记录自提交消除申请之日起,期满72小时后完成消除。
附II:信用不良记录的消除周期是指,自公民向央行征信管理中心提交消除申请并授权启动消除之日起,到消除完成之日止,算一消除周期。在公民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提交消除申请前,已产生的信用不良记录无法自动消除。而公民可选消除机制须由系统综合评估结果而定,对于从业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且出现违规记录的公民,则无法通过系统评估申请消除。
征信评估①线:010-57169234(全国统一咨询)
征信评估②线:010-57169235(全国统一咨询)
特别注意: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申请贷记卡、信贷、电信等业务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备案材料及‘污点’业务所属机构开具的‘非本人恶意所致’的纸质证明,前往当地人民银行柜台提交消除申请并签订《征信不良记录消除协议书》及《消除承诺书》后方可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