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五批曝光的典型失信案件情况通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25
 

  1、葫芦岛市大兴乡人民政府失信案

  张景新、温立华与葫芦岛市大兴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兴乡人民政府赔偿张景新、温立华16,854.15元。判决后,大兴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多次到大兴乡人民政府做工作,该乡政府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张景新、温立华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2、辽阳东方水泥厂失信案

  灯塔市罗大台农村信用社与辽阳东方水泥厂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灯塔市公证处于2006年8月作出公证。公证书到期后,辽阳东方水泥厂未履行法律义务。灯塔市法院依法向辽阳东方水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其法定代表人唐来忠表示同意还款,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承诺如不能按期给付现金,就以抵押的设备拍卖偿还。到期后,唐来忠消失无踪,且将企业资金和承诺抵债的设备转移一空。辽阳东方水泥厂的失信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辽阳县煤气公司失信案

  夏军博与辽阳县煤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判决辽阳县煤气公司支付给夏军博液化气款51,190元及利息,但其未履行判决义务。辽阳县法院向辽阳县煤气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通过其主管部门找到煤气公司经理,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但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义务,使案件至今无法执结。

  4、凤城市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失信案

  2006年,卢盛栋在凤城市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时受伤,经丹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肆级伤残。2007年,经凤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凤城市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3,262元及案件受理费20元和案件处理费680元。宏达矿业除支付72,300元外,余款71,662元至今未付。卢盛栋系家庭主要劳力,伤残后致使家里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5、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失信案

  该公司拖欠租金案件共涉及两个当事人:一是与李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租金共计96,690元(税前);二是与周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租金34,356元(税前)。以上案件均有法院判决书、租赁合同等材料为证。两起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经法院终审判决后,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至今未支付租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等,该行为已构成严重失信。

  6、董秀丽失信案

  赵飞与董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法院判决董秀丽给付赵飞水泥款215,000元及利息。赵飞于2009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辽阳县法院通过社区管委会找到被执行人董秀丽,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其承诺到庭并履行还款义务,但后来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先后二次未能到庭。执行法官第三次通过社区管委会与董秀丽约定见面时间,结果其依然爽约。董秀丽一再敷衍、推脱,使案件无法执结,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7、王国伟失信案

  华坤与王国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建昌县法院于2011年7月判决王国伟赔偿华坤各项经济损失6,038元。王国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华坤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王国伟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后经村委会配合找到王国伟,其表示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并口头做了还款计划,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王国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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