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企业创建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信发〔2010〕2号)和《中共葫芦岛市委办公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推动“bt365手机投注”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葫委办发〔2010〕22号)精神,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委托葫芦岛市信用协会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葫芦岛银监分局、葫芦岛海关等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葫芦岛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均合格,服务质量优良,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七)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前,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登录“bt365手机投注”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后报市信用协会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综合文字材料(简述主要出资人的背景实力、主导产品、管理能力、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及企     业行业地位、竞争能力、发展前景、诚信事迹等,字数在2000字以内)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六)《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专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成绩页)
(八)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财务、质量、安全、环保、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岗位责任、项目、研发、项目经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库存、采购、营销、售后服务、生产、软件项目、进度控制、专业小组、诚信公约等)(不涉及或没有的可不提供)
(九)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十)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知名商标、名牌产品、 工法、科学进步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复印件
(十一)2011、2012、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报亦可)及2013年10-12月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二)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五年获得市(地)级以上的荣誉证明复印件
(十四)企业负责人所获市(地)级以上的荣誉证明复印件
(十五)企业开户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十六)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信用记录授权查询委托书原件(附件4,一式两份,装订一份,单独上报一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报材料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市信用协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规范性审查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市信用办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结合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在《葫芦岛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bt365手机投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通过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葫芦岛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葫芦岛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诚信示范企业被举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大企业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葫芦岛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等,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及时报市信用办。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督跟踪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行为,将如实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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